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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司法局严格贯彻执行防止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办法》的 通 知

2021-11-18 09:3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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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大英县司法局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司法局
                   2021年6月25日

大英县司法局
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止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局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司法机关或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全局领导干部应当恪守法律,不徇私情。对于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要求提供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依法应当由其他司法部门独立处理的事项进行干预、过问或作出具体决定。
第五条  办理案件的部门及干警遇有“三个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逐案(人、次)填写《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告局党组。
第六条  局党组接到报告,应当及时安排专人调查,审核认定属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办理。
第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行政系统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不记录、不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受单位领导指使的,依法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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