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75号
王小华、田俊因保管不善,将大蓬民字第201224130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大蓬民字第201224130号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小华、田俊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