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虽然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但人均土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特别是耕地资源更加紧缺。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粗放利用和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中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有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亟待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国发展必须立足于土地资源国情,因此,节约集约用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并且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党的十八大第一次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为一个专有词写入党的报告。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要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制订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及一系列节地评价政策文件,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许多地方也进行了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面的试点探索,节约集约用地逐渐成为贯穿土地管理全过程的核心理念之一。可以说,从立法角度树立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也成为本次修订的重要亮点之一。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原则。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土地管理法》首次赋予了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规划引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必须自规划始,并贯穿于土地管理全过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通过规划对布局、结构、用途、规模等的强约束,实现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优化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有利于从土地管理源头统筹兼顾、多措并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耕地保护的有力手段。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立法的核心和宗旨。保护耕地既要控制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又要节约集约利用耕地,注重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倒逼新增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同时,将节约集约用地与耕地保护一并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土地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