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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合理用地需求

2021-10-25 09:0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78e5231ad8c34713b0c6926decb3933b","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合法权益,并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收回、退出、搬迁等方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一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条例》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二是明令“四个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已经吸纳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许多成功经验,但是还有很多制度正在积极探索中,尚未上升为法律制度。按照“十四五”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宅基地制度改革仍旧任重道远,我们还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实践,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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