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68号
权利人代玉梅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国用(2008)字第(2779)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大英民蓬民字第24654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代玉梅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