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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5-1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160b7e3d9fd41928b9db5b42e520386","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精神,国家粮食局决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予以调整修改。具体如下:

一、受理程序。

二、受理范围。

三、申请材料。2010年第8号、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但不需再提供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重组前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资信证明;不需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需以附件形式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
                              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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