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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民政局 关于调整民政对象巡查制度的通知

2021-9-16 14:4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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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盐井街道)社事办,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整治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按照各级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有关要求,结合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大英县民政局关于建立民政对象定期巡查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7〕86号)文件,经研究决定调整民政对象定期巡查制度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巡查频次

由每年的上下半年各1次,调整为每年1次。

二、巡查时间

固定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巡查,10月中旬部署,10月下旬组织实施,11月上旬完成巡查相关工作。

三、巡查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三)临时救助对象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

(五)高龄老人补贴对象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七)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护理补贴对象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四、巡查重点

(一)不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和领取补助金或生活费;

(二)死亡后未及时上报仍由其家属或他人领取补助金或生活费;

(三)申报上述对象时提供虚假材料(包括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不实)违规享受待遇;存在“优亲厚友”、程序不规范、骗取等问题;

(四)民政对象与实际享受人不符,相关补助补贴资金由他人代领、冒领等问题。

五、巡查范围

每个镇、街道各随机抽查1个村(社区),对抽查的村(社区)所有民政对象全覆盖巡查。

六、责任追究

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村(社区)、镇(街道)的工作过程中凡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或故意瞒报的,不但立即取消相关对象享受的补助补贴,县民政局将会同县纪委监委追究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追究镇(街道)社事办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连带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有关事项

(一)巡查工作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年初报县委绩效办备案。

(二)各镇(街道)社事办和被巡查村(社区)要密切配合巡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每次巡查时,各巡查组要对巡查情况认真收集记载,在巡查结束后迅速向县民政局党组汇报。凡不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县民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制度即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巡查人员职权职责

2.大英县民政对象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

 

 

 

大英县民政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1

巡查人员职权职责

1.严格按照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2.针对巡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被巡查单位提出建议。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4.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工作,对重大问题不随意表态。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借巡查之机谋取个人私利。巡查组要轻车简行,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就餐,如因工作需要,严格在食堂就餐并支付相应餐费,不饮酒,不接受基层单位的土特产及礼品。

 

 


附件2

大英县民政对象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类别

家庭住址

问题描述

处理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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