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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2016-4-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安监局    

摘要: {"原始ID":"51470bfec5534a3bb00785899a0d69c1","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发布者":"大英县安监局    ","附件":[]}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

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转发你们,就认真落实《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全员学习《规范》的内容和标准,领会《规范》的精神实质,自觉用《规范》内容和标准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或戴)、管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严格的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防护用品正确、有效。

三、各镇乡各园区、社区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能,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要求,对劳动者不配备或不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各镇乡各园区、社区县级相关部门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及行业领域相关用人单位。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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