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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2021-8-3 14:1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aad0a537db14acaa79fc42e7ce1b437","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3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一、方案制定背景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参与了该合作社分配活动,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被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商定后,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养老保障办法

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间为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支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年限按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

1.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核定年限内原则上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按上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缴费补贴,申领额按代缴费额确定。支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核定年限。

(2)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够缴足15年的,原则上应纳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个人应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此类人员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征地后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不予代缴费,也不予支付缴费补贴。在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自愿申请续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足15年的,原则上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核定年限内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4)在代缴费期间,个人自愿按照高于代缴基数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年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差额部分。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额时,代缴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划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1)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生活补贴。

(2)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

(3)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参保:

年满60周岁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补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生活补贴;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自愿申请续缴费的,在核定年限内可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直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上款执行。其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发放方式

(一)发放生活补贴

1.按照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大龄人员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生活补贴按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至符合待遇领取。

4.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大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1.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参照省、市重症特殊疾病病种)。

2.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由其他亲属代签。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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