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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县城区及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 标准的通知

2021-8-31 11:5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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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要求,经成本监审,并报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决定调整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吨,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1.20/吨,特种行业用水1.60/吨。

(二)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4/吨,非居民用水0.6/吨,特种行业用水1.00/吨。县住建局为乡镇污水处理费执收主体,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应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后,依据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征收管理。一是加大宣传,特别是新开征的场镇,地方人民政府和征收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解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政策及意义和作用,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财税〔2014151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其收费票据和开支管理由县财政局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县城和乡镇场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城污水处理费由住建局委托县城区供水公司代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委托各乡镇水厂代收。

(二)切实监管经费使用。污水处理厂(站)要健全财务账目,设立专账,真实反映成本运行情况,主动配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管和审核。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成本,切实减少运营支出。建立健全经费监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力保障,确保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三、对低保特困户的优惠办法

对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住户,在每月每户用水5立方米以内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

2018111日起执行。

 

附件:大英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大英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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