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户籍不在县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三类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具有县城区非农户口且落户满3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具有所在镇非农户口且落户满2年,家庭成员应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能为财政供养人员。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信息。
(五)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出售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申请人为城镇居民单身人员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35周岁。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
(二)通过公开招考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或人事招聘文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县外不得超过两套房屋;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信息,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
(五)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县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与大英经开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同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并在县外不得超过两套房屋,或者虽在本县有自有住房、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信息。
(四)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