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