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必须能反映申请人落户3年情况。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未婚由本人承诺,社区予以核实)。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无用工单位的出具个人收入承诺书,最低收入的提供低保证明)。
(六)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精神残疾的人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八)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九)申请人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供个人承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招聘录用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申请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人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供个人承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与大英经开区所在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申请人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
城镇居民到县城区(各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通过用人单位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通过用人单位在大英经开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