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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2021-7-20 11:4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1b216e9533454ab9841a6f1ade038f9a","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预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1〕65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发放

下达你单位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你单位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开展粮食耕种收全过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请结合我县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按照“突出重点、突出主粮、突出大春”的原则,紧扣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时间节点,补贴依据为本年度7月20日前大春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品种请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你单位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20日前发放完毕。实施方案、补贴发放情况(详见附件2)汇总于7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乡村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7月20日发放情况调度表

 

 

 

大英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8日 

 

 

 

附件1

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单位

金额

(万元)

绩效目标

备注

产出指标

效益指标

农业农村局

668.76

7月20日前发放到位

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2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7月20日发放情况调度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安排补贴
资金规模

中央财政
安排资金

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如有)

动用结余资金
(如有)

已发放

补贴
资金规模

补贴作物品种

已发放补贴面积
(万亩)

已发放补贴平均标准
(元/亩)

备注(已发放比例不足100%必须说明原因)

**市(州)合计

 

 

 

 

 

 

 

 

 

**县(市、区)

 

 

 

 

 

 

 

 

 

……

 

 

 

 

 

 

 

 

 

备注1:相关数据截至7月20日,请各地于7月20日填报表格并发送至1229755857@qq.com.
备注2:安排补贴资金规模应等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动用结余资金之和,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备注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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