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52号
权利人刘文华 因保管不善,将宅基地使用权证(2015)第8474号和房屋所有权证第0004096号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文华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