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各部门、总支、村社区支部(总支部):
现将《大英县禁毒委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大英县蓬莱镇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奖励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个人。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以及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四川省大英县盐井街道民生路183号),邮编:629300。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大英县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查证属实后,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附件)。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5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九)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00株以下每案奖励300元;1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5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一)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十二)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按照上述标准最高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申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保障,实行实报实销,由大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大英县公安局、大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按程序申领。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不便直接领取奖金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他委托人的账号,由大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奖金汇入该账号。
第十三条 领取奖金的财务凭证需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奖金数额和审批人、经办人姓名,不填写案件具体内容和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大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履行保护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九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1克毒品=0.01克二氢埃托啡;
1克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可卡因;
2克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
5克罂粟籽(种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剂);
10克氯胺酮;
20克美沙酮、鸦片、度冷丁针剂;
40克曲马多、γ-羟丁酸;
100克丁丙诺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
1000克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2000克阿普唑仑、恰特草、大麻叶、大麻烟;
4000克咖啡因、罂粟壳;
5000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
10000克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
地西泮(安定);
1千克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4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
10千克醋酸酐;
2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50千克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100千克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麻黄草;
500千克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亚砜、四氢呋喃、氢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酸酯、邻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类、苯甲酸乙酯、氯代环戊烷、溴代环戊烷、碘代环戊烷、γ-丁内酯、氢气(钢瓶装)、氯化氢气体(钢瓶装)、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氢化钠、硼氢化钾、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氢碘酸、红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