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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何贻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2021-1-25 15:3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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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贻中,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四川大英人,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通仙桥村3社,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蓬莱镇通仙桥村文书。

经审查,何贻中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2020年9月15日22时24分,何贻中在郪江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

2020年12月1日,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交)行罚决字〔2020〕第5109232000269705号),给予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何贻中的陈述和大英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何贻中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与行政处罚,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1月20日,经中共大英县蓬莱镇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何贻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1月20日生效(影响期一年)。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本委、县纪委、县委直至中共中央申诉。

 

 

中共大英县蓬莱镇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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