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伟同志并大英县工商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共大英县委组织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干审字〔2021〕1号)的委托,我局决定组成审计组,自2021年7月5日起,对蒋伟同志任大英县工商联党组书记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其他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蒋伟同志于审计工作开始时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审计组组长: 张 勇
审计组成员: 傅 镜 颜 敏
蒋伟同志并大英县工商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共大英县委组织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干审字〔2021〕1号)的委托,我局决定组成审计组,自2021年7月5日起,对蒋伟同志任大英县工商联党组书记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其他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蒋伟同志于审计工作开始时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审计组组长: 张 勇
审计组成员: 傅 镜 颜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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