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44号
遂宁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 大国用(2015)第01245号,大国用(2015)第01297号,大国用(2015)第013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遂宁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