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39号
刘绍荣 因保管不善,将 大集用(2015)第130810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绍荣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