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精神,我县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城镇(乡)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以下简称为非居民供水价格)放开后,由各供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水资源状况、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非居民供水价格。
二、放开非居民供水价格后,原包含在非居民供水价格中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由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代征。
三、供水企业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价格、水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我局将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放开非居民供水价格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