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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法院护航食品安全--刘某某销售病猪肉被处刑罚

2016-3-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5|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摘要: 日前,大英法院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大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购得的病猪肉及自己的病猪屠宰后,未经检疫即进入市场销售,销售过程中,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检验,该批次猪肉质量安全不合格。案发后,公安部门对刘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后刘某某投案自首。庭审中,被...

日前,大英法院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大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购得的病猪肉及自己的病猪屠宰后,未经检疫即进入市场销售,销售过程中,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检验,该批次猪肉质量安全不合格。案发后,公安部门对刘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后刘某某投案自首。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因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犯下大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合议庭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刘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其家庭情况,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在财产刑上适当提高罚金金额;为减少其再犯的机会,可以依法适用《刑法》有关禁止令的规定,限制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大英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是民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作为审判机关,大英法院将用好手中的审判权,严格司法,依法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为群众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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