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16〕5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
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
县人社局 县委组织部 县委编办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巩固和扩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和完善规范合理的公共财政供养体系,根据《市政府办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凡机构编制事项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按要求对全县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中央核定的各项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突破,确保全县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度统计编制数为基数只减不增。对尚未改革到位的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严格实行过渡管理,行政类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
(二)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相应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占编“吃空饷”单位的人员编制。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各类事业单位。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试行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确定部分编制作为人才专项编制,支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完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举报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间协调机制,实行部门间人员信息共享。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选人用人责任与执行机构编制责任“三责联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控编减编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在编人员管理
(一)严格上班制度、病(事)假和离岗学习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对未按规定或管理权限履行手续,不在单位上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不在岗人员,由单位通知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请病(事)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认真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批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将严肃问责。不得自行放宽退休年龄,不得违规办理退职、病退或离岗待退。除组织选派并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离岗参加脱产学习,对未经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离岗学习人员应与单位约定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未按约定回原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经商办企业等人员管理。除中省市有明确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个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对未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上班,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公务员经批准兼职的,一律不得兼薪。对未经批准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三)规范借用、混岗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因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人员。确需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帮助工作的,应从严控制数量。县级各部门借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县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部门借用工作人员管理意见〉(大委办发〔2007〕19号)的规定执行。县(区)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同一个人到同一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已被连续借用、帮助工作等离开原单位1年及以上的人员,应在本意见印发后30日内,由借入单位将其退回原单位。其中,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被借用人员应在乡镇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征得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同意。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将借用的乡镇干部退回乡镇。组织安排上挂、下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混编混岗。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标准、放宽政策执行范围。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除有明确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转移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受到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停发或取消工资待遇。对单位或个人违规领取的工资(离退休费)应按有关规定核减、清退,并上缴同级财政。
(五)合理有序补充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中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职位、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规范合理使用机关空缺编制、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有序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制、超职数、超职位、超岗位配置人员。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完善通过预算控制用人规模的办法。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转制或撤销前“只出不进”,对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配备领导班子的,应按管理权限对照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职数核定情况,报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同意,再报县委编办备案。为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进一般公务用车驾驶员。
三、规范编外人员管理
(一)严格控制编外人员增长。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党政群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事业单位也要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审核和登记,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清理后,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劳动合同管理。
(二)严格编外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须制定使用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并报送县人社局。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各环节的具体措施,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县人社局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管理办法、使用计划,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商组织、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规范编外人员进口。使用编外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各单位应按照批准的使用方案做好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并按管理权限将招聘结果报县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编外人员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批准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对编外人员进行使用、管理与考核。编外人员一般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跨单位使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经费控制在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
(五)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使用编外人员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在1个月内与聘用的编外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工作岗位与职责,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工作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合同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编外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县人社、组织、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度,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监测,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组织、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加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管、出”各环节综合管理力度,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实名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编制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审计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纳入常规审计项目。
(二)建立机制,细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编制调整、职数使用、职位管理、岗位聘用、工资基金、财政预决算、经费审计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实现系统和部门间基础信息共享,从源头上杜绝人员“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违规聘用人员行为。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利用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机关提供高效安全、价格合理的后勤服务,减少用人数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因病致贫、因残致贫人员补助制度,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安排。
(三)强化监督,从严问责。各级各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纳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组织、人社、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督促检查。对督促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线索或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视情节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涉及政策由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意见执行过程中,中省市明确有关政策或提出新的工作要求的,按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