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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3-12 11:5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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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办函〔2021〕21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新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所有挂钩项目统一由大英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由国有企业委托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完成拆旧地块调查摸底、实地测量、统计汇总,绘制拆旧地块分布图,编制拆旧地块登记表等工作。

第五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大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挂钩项目城镇建新区。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农户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从立项批复到验收),由国有企业按程序申请验收,核查意见书需及时在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复垦地块由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和耕种,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成立大英县挂钩项目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项目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大英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接受县委、县政府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挂钩项目区选址定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核实、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区拆旧、建新、复垦标准,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开展拆旧建新地块确权办证,统筹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交易等工作。

县财政局: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参与项目建设的民间资金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挂钩项目地力培肥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挂钩项目区路网规划,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建设,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挂钩项目复垦水土保持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挂钩项目立项,监督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筑施工和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民政局:加强挂钩项目区拆旧农户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挂钩项目区镇人民政府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挂钩项目拆旧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前期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农民集中居住区选点;负责项目区农户拆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拆旧地块复垦等工程管理和实施;负责拆旧农户协议签订、拆旧房屋面积丈量、补助资金兑付、权属纠纷调处、验收地块管护利用等工作。

大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项目资金筹集,按进度和质量及时拨付各种费用(规划编制费、三方技术服务费、变更项目区拆旧地块费、竣工资料编制费、拆旧房屋补助费、拆旧地块复垦费、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单位工作经费和涉及项目的鉴定、评估、评价等费用);督促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配合项目验收及节余指标交易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启动前,由国有企业预拨30%项目资金至实施地镇人民政府;项目竣工后,各镇提交完整项目资料并经国有企业审查合格后,拨付50%项目资金;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终验合格后,拨付20%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新配套资金等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及附着物补助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分之二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附着物补助、配套资金、土地权属调整费等可由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调剂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川财投〔2012〕13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额用于挂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且问题整改不及时的,严格逗硬问责并扣减工作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助标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附件1

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助标准

名称

标准

建新配套资金

建新配套资金按照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面积100元/㎡给予配套,拆旧建新再另行户均补助10000元。

货币化安置费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农户,凭商品房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按每户30000元进行补助。

合法多余宅基地退还费

合法取得的多余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挂钩项目,按每处房屋10000元补助给集体经济组织。

工程复垦费

工程复垦费估算12000元/亩,按照《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预算,经财政评审后作为控制价进行招标。

监理费

监理费按复垦费的2%估算。

土地权属调整费

农民集中居住区土地权属调整费控制在20000元/亩,场平完成后给予补偿。

房屋验收质量报告费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验收质量报告10元/㎡。

工作经费

项目实施镇按照复垦面积1000元/亩用于开展工作的宣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村集体务工、验收地块后期管护利用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3000元/亩用于开展工作的宣传、交通工具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聘请工作人员、资料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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