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日期:2016-10-20 ·阅读1536次字体:【小】【中】【大】 一、省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点设置 每个县级公安机关设置一个异地办证点,受理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申请和省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申请。 二、受理对象、业务 1、受理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省内其他县(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川籍群众。 2、受理业务。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3、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三、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群众持以下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点办理。 1、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 2、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3、未办理居住证和未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四、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等不予受理; 3、对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五、工本费收费标准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每证20元收取,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每证40元收取。 六、现已全面开展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