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办发〔2015〕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推进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妥善解决,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根据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及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业务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以及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将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导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仲裁、纪检监察、信息公开等不同法定途径进行处理。 (一)引导到法定业务办理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法定途径申请办理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二)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对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通过内部申诉途径处理;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三)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系统内外的衔接配合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内设机构共同参与。要注重上下联动、内外衔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一)加强部门内分工协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内各机构、信访各环节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其他内设机构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解释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二)加强系统内协调联动。健全完善粮食系统从上到下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确保信访投诉请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第一时间在当地得到解决。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三、加强工作推进的措施保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摆在信访工作的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为工作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起第一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尽快制定并公布分类处理清单。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准确把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有条件的要在接待场所印制宣传手册,张贴工作流程。要主动做好对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引导群众转变“信访不信法”的观念,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做好各自分类处理清单出台和实施的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国家粮食局将适时通报各地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 《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详见附件)随本意见一并印发,请参照制定本级清单或工作细则。 附件: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附件:
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9)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或拆除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1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业务所规定的条件; (13)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14)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15)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6)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 (17)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18)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19)对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时处理; (20)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21)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2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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