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局应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加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9.3 紧急调用
在地质灾害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事发地县(镇、乡)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9.4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效能办、县国土局对本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府办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