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26号
权利人何勇、钱虹宇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大国用(2014)字第00164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国用(2014)字第0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勇、钱虹宇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