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发〔2012〕13号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被害人救助操作规程
为推动我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办案宗旨,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及《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建立由控申、侦监、公诉、未检四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控申科,负责日常工作。
救助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所涉四部门沟通协调,整合救助资源,并于每月定期组织侦监、公诉、未检四部门召开被害人救助联席会,通报当月被害人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办理结果。
二、侦查监督部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填写《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附件1)书面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
1、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2、因遭受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三、公诉部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填写《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附件1)书面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
(一)不起诉案件
1、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2、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3、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患者、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残疾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二)起诉案件
1、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残疾,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2、因遭受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三)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由被告人向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调查核实,被告人不具备执行能力,且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尚未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
四、刑事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应先向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因刑事犯罪遭受损害的证明材料;
(五)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或者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凭证;
(六)其它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填写《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信息登记表》(附件2),在7日内将以上材料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接受材料后应在7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撰写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题报告,并负责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报请县委政法委审批,同时负责资金的发放工作。
五、控申部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办理完毕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反馈给原案承办部门备案。
六、控申部门对本部门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救助案件程序办理。
七、本操作规程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操作规程从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1、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
2、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
3、刑事被害人救助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