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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2-18 09:2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2838d19f7d74d34b485f8a34447125f","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8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2021年第4

 

由于我县中型水库枢纽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建设需征用大英县天保镇、卓筒井镇、蓬莱镇、河边镇、玉峰镇等地部分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大英县天保镇天保湖村、鹊桥村、桂花咀村;卓筒井镇转轮村、骑龙寨村;蓬莱镇寸塘口村、桅杆坝村;河边镇铜鼓村;玉峰镇八德桥村等部分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以最终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面积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大英县中型水库枢纽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该项目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相关规定。

四、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按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计算,耕地按30080元/亩计算,非耕地按15040元/亩计算,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村集体。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按大春870元/亩,小春580元/亩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相关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直接补偿到户。

(二)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取划地自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六、社会保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七、其他

凡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设计部门勘测定界)确定后,违章搭建的一切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时由农户或业主无偿拆除;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未尽事宜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执行。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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