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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办事指南

2019-12-9 16:0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1ebaecdd1f5f459f91f86bce46c2c15a","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5 ( 工作日 )
办结时限说明:(不含报自然资源部、厅审批、材料补正时间)
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范围与条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申请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项目;
3.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4.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5.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7.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8.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9.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校核原件),资料齐全无误窗口接收后,发放同意受理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办结通知后,带上受理回执到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gov.cn/)网站-选择该办理事项。
2.在线填报及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办结通知后,带上受理回执到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化格式 纸质材料 材料来源
1 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申请表(含项目统一代码)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或建议书批复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
3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赋码信息、备案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
5 标明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总图(含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总图,空间管制规划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6 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
7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80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对应的电子版txt地块坐标文件 DWG格式的电子数据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8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9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PDF文档 申报者提交
 
 
 
 

五、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0825-7824622
窗口咨询:大英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网址: http://www.sczwfw.gov.cn/
政务微博: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箱:无
 
监督方式:效能监督
电话投诉:12345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大英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投资窗口;
窗口地址:大英县政服务中心二楼17、18号窗口;
窗口电话:0825-782462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搭乘1路公交于政务中心站下车。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01-01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依据文号:
条款号: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条款内容: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 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4-08-28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4-07-29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条款号:第二、四、七条
颁布机关: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2017-01-01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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