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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19-12-9 16:0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8da02ce1ff814768a72007fc6e777c58","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条件依据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材料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4、办理流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第八十二条 :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七、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详见: 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模板.doc。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3 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材料种类:原件。出图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4 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审查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大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收费: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6)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身份证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搭乘1路公交于政务中心站下车。
十八、办理地点
大英县政服务中心二楼17、18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25-7824622;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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