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会同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单位),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权部门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行政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的情形而行权部门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由政府办公室(厅)会同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权部门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行权部门应当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管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行权部门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权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权责清单调整优化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就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投诉和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重大问题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川单位(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清单及事项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8〕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