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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具体要求

2021-1-11 16:5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80f09b5262654c4cbee5f6f2222e0ea8","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Filepath":"/documents/15183/1420643/18219667014373975.pdf","Name":"川环办函〔2019〕504号.pdf","Filetype":"pdf"}]}

一、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类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我省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504号);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材料:预案编制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三、时限要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受理部门: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可以分为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向沿线或者跨域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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