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1]2号
权利人刘光安、郑红梅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大英县新民字第163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大国用(2006)字第3738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英县新民字第16345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国用(2006)字第3738号遗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光安 郑红梅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