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