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第三十条 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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