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部署,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工作思路,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为着力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建成1个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主要任务 四、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一是落实产假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因照护婴幼儿处于失业状态的父母,提供工作岗位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2. 加 强对 家庭照护 科学指导 。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3. 做好 婴幼儿健康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二)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4.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社会服务机构性质、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分别在县机构编制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共享至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5. 落实建设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JGJ39—2016)等相关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并按《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做好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6.加 强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大队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7. 严格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健康、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发生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8.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9. 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0 . 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1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联建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2 .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便于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国资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3. 强化 新建小区 规划和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同步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4 . 推动 老城区设施改造。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5 . 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 支持。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6 .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 协 作配合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各司其职,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重大意义、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开展讲座、专家咨询服务、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