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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工作章程》的通知

2020-11-1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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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工作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厅〔2020〕8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委、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市中心城区各市直园区管委会可建立相应的议事机构,受规委会委托,负责对各市直园区管辖范围内不纳入规委会审议范畴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章程,报市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各镇(乡)政府应当设立镇(乡)村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遂宁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规委会议事规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涉及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技术规则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 规委会设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室(以下称“规委办”)。

  第六条 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届内负责人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委员。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任期5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七条 规委会公务人员组成:规委会主任1名,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执行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8名,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市委常委、遂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副主席担任;委员28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绩效办主任、市政府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船山区委(区政府)、安居区委(区政府)、遂宁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河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遂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人防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全委会委员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1/2。

  第九条 常务会由规委会主任、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绩效办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船山区委(区政府)、安居区委(区政府)、遂宁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河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遂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人防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专家委员、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总数不少于5人。

  第十条 专委会设4个专业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交通市政与通信电力专业委员会,根据项目需要,4个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合并召开。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且不少于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地矿、地质勘查、建筑、交通、人防、市政、环保、石油化工燃气、物流、旅游、教育、景观、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专家人员应超过总委员人数的1/2。

  第十一条 规委办是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规委会办公室牌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

  第三章 规委会职责

  第十二条 全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跨县(市、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及空间发展战略,确定规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公众代表委员名单,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第十三条 常务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二)审议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重点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发展战略(片区概念性规划)、重要地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产业园区规划等。

  (三)审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1.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2.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

  3.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重大调整。

  (四)审议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全市范围内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2.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3.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

  4.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选址。

  (五)审议城市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处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及建筑风貌等内容。

  (六)审议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委会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规委会授权专委会审议(终审)因规范调整、优化功能设计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不改变平面布局、建筑形态、天际轮廓线、外墙材质及色彩的建设项目方案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受规委会委托,审议各自辖区内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评审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战略性规划(片区概念性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重点镇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跨县(市、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等。

  (三)评审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1.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2.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

  3.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重大调整。

  (四)评审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全市范围内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2.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3.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

  4.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城市生态及特色景观塑造区的建设项目选址。

  (五)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全市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技术规定。

  (二)评审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专业(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生态修复规划等。

  (三)评审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调整。

  (四)评审城乡大型自然资源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城市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处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及建筑风貌等内容。

  (二)评审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交通市政与通信电力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需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交通、市政、通信、电力规划编制及其修改。

  (二)评审交通、市政、通信、电力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及规划方案。

  (三)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交通市政与通信电力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拟稿工作。

  (二)负责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召集专委会会议,负责组织专委会咨询、评审等活动。

  (四)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并报审。

  (五)负责会议筹备、人员通知、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拟稿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六)负责规委会内部机构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七)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上报、聘任、增补、改选并向社会公布。

  (八)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九)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及文本确认。

  (十)负责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常务会汇报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事项。

  (十二)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委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和报告审签。对于较为重大需集体研究审议的事项,采用会议方式;对于一般性事务,采用报告审签方式。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分全委会会议、常务会会议、专委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性质分类,不定期召开。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2/3,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不得少于与会委员的1/2。常务会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会前准备

  1.议题提出:议题提出单位应在议题报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定前3个工作日,将提请审议报告、议题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规委办,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内容要求由规委办另行制定。

  2.会前会审:规委办收集议题涉及的方案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形成审议事项。

  3.议题审定:规委办将审议事项送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定,并确定开会时间。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召开

  (一)召开条件。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二)会议主持。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执行主任主持。

  (三)参会人员。

  1.参加人员:规委会主任、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副主任、专家、公众代表及其他委员。

  2.列席人员:省政府驻遂宁规划督察员及根据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3.新闻报道人员:遂宁传媒集团记者。

  (四)议题汇报。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汇报,除重大项目外,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议题审议。

  1.全委会会议采用表决制,常务会会议采用审议制。

  2.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会议贯彻

  (一)会议纪要。规委办按规委会会议共识形成会议纪要,报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执行主任审定签发,在市政府网站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布。

  (二)方案备案。规委会审议的规划和建设方案采取备案制,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审议方案原则上应分别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6个月、3个月以内完成备案。在以上期限内未完成备案的项目需重新上报规委会审议。

  (三)贯彻落实。规委会纪要中明确的相关部门,应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规委办。规委办负责督办规委会议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常务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会议由规委办主任召集,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分为评审会议和咨询会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需评审的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的方案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专委会审议,除重要规划设计方案外,每次评审方案个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由规委办随机抽选5名以上专委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临时推荐专家评审组组长,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被专委会否定的或已经评审通过、但未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目,不得上报规委会审议。

  咨询会议主要针对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重大调整及其他需要咨询相应专家的议题,每次由规委办约请5名以上专委会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咨询组,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对相应议题进行研究、咨询。会议议题由规委办主任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专委会会议纪要由规委办整理,规委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评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办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需市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在会议结束并审议通过后,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对于需报市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办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办负责受理。

  第三十条 对于一般性事务问题,其报告审签程序为规委办拟稿,由专委会负责人、规委办负责人、规委会执行主任及主任逐级审签。

  第五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敢于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热爱和关心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事业,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城市的情况。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三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公众的合理诉求,尽力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机会,并应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保护以及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规委会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廉洁自律,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严禁出现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评审咨询、专题调查研究、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办、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原则与届期同步,必须经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遂宁市行政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规委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下设机

  构

  
附件1

  名词解释

  生态景观敏感区:主要指自然保护地、滨湖湿地、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城市生态及特色景观塑造区:主要指城市通视廊道、CBD、ECBD、观音湖景区、地质奇观塑造区、特色风貌塑造区。

  重要地段建设项目:主要指临城市重要道路、临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临城市重要公共建筑、临山、临水第一界面的建设项目及风景区内建设项目。

  重要节点建设项目:主要指广德寺、灵泉寺、仁里古镇、龙凤古镇、圣莲岛、圣平岛、圣鹭岛、重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对外交通道路交叉口、城市立交桥、轨道交通、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商业广场、步行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学校、医院等社会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能源建设项目、商业服务业项目、专业物流商贸市场项目、居住类建设项目、旅游配套项目。

  重要城市道路:即滨江路、五彩缤纷路、遂州路、开善东路、渠河路、东平大道、芳洲路、东升路、慈航路、玉龙路、站南路、明月路、象山路、南环路、西宁一号路、玫瑰大道、中环线、快捷通道等景观性道路或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

  临山:指临东西山风景林带。

  临水:指临一江(涪江)、五河(渠河、联盟河、开善河、金马河、明月河)、八湖(东湖、七泉湖、青龙湖、鹭栖湖、雁栖湖、凤台湖、龙凤湖、金桥湖)。

  重要基础设施:全市性的基础设施。

  能源建设项目: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

  
附件2

  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及下设机构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市委书记

  执行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主 任:市委副书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市委常委、遂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市委常委、秘书长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市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市政协副主席

  委 员: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绩效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船山区委(区政府)、安居区委(区政府)、遂宁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河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遂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人防办、市通信发展办、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专家委员:

  建筑类:

  郑 勇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

  筑师(建筑)

  刘 艺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

  筑师(建筑)

  张远平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医疗健康设

  计研究中心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建筑)

  秦盛民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绿建设计研

  究中心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建筑)

  李 峰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体育设计研

  究中心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建筑)

  张 扬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五院院长

  (建筑、城市设计)

  刘 刚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城市设计研

  究中心总建筑师(建筑、城市设计)

  许伯文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九院院长助

  理、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城市设计)

  陈 艺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九院总建筑

  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

  季如艳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BIM设计研究中

  心执行总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

  段晓丹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建筑)

  吴叶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建筑)

  顾红男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建筑)

  孙 雁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教授(建筑)

  龙 彬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筑)

  杨劲松 中机中联副总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

  蔡燕歆 西南交大副教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

  王 侃 西南交大副教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

  冯中伟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结构)

  规划类:

  石 楠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规划师(城市规划)

  吕 斌 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中心主任、建筑与景观设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城市规划)

  张圣海 中规院西部分院院长(城市规划)

  肖礼军 中规院西部分院副院长、高级规划师(城市规划)

  肖莹光 中规院西部分院副总规划师(城市规划)

  郑小明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规划师、规划

  设计院总规划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城市规划、

  城市设计)

  胡 俊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院院

  长、高级工程师(城乡规划)

  张 晶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空港新

  城城市发展研究院 总规划师(规划)

  谭少华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城乡规划)

  徐煜辉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城乡规划)

  闫水玉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城乡规划)

  陶 滔 五合国际总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亚洲

  人居协会理事,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

  韩 华 四川省城乡规划院副总规划师(城市设计)

  袁 锋 成都市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城市规划)

  王 钺 西南石油大学教授(城市规划)

  余 箭 西华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副教授(城乡规划、

  园林设计)

  景观类:

  俞孔坚 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景观、风景

  园林)

  张 琳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生导师(园林景观)

  陈 涛 四川省编研中心副院长(风景园林)

  罗言云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风景园林学副教授(风景

  园林)

  朱 捷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园林景观)

  杨 颖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风

  景园林)

  张 静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景观院副院长、

  总设计师(景观)

  董 靓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风景园林)

  姜辉东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风景园林)

  韩 辉 宁波花园园林设计公司设计院院长、注册城市规划

  师、高级工程师(园林景观)

  市政类:

  陈 健 西南市政院三所所长、高级工程师(市政)

  段 政 成都市政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市政)

  李泽新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教授(市政规划)

  郝天文 中规院西部分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市政工程)

  桥梁隧道类:

  朱东生 重庆交通大学教授(桥梁)

  林国进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隧道与

  地下工程分院院长(隧道)

  交通类:

  郑连勇 西南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总规划师(交通)

  人防类:

  唐志岗 成都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人防)

  旅游类:

  朱创业 成都理工大学旅游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旅游)

  石应平 四川大学旅游规划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旅游)

  刘 旺 四川师范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研究院副院长(旅游)

  李晓琴 成都理工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旅游开发与管理

  系主任、教授、博士(旅游)

  艺术类:

  黄胜凡 国家画院建筑设计与公共艺术中心副主任(艺术)

  陈 刚 遂宁日报社编委、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艺术)

  环保类:

  陈 钢 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

  崔 伟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化工石化

  医药、规划环评)

  高 燕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工程师(冶金机电、规划环评)

  罗媛媛 成都市环境工程评审中心高级工程师(社会区域、

  竣工验收)

  田 犀 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

  (化工石化医药、规划环评)

  张 弢成都市环境工程评审中心高级工程师(轻工纺织化

  纤、竣工验收)

  赵雁冰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化工石化

  医药、规划环评)

  遥感测绘类:

  郑泽忠 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遥感与测绘)

  李永树 西南交通大学教授(测绘工程)

  朱 庆 西南交通大学教授(摄影测量与遥感)

  齐 华 西南交通大学教授(摄影测量与遥感)

  经济地理类:

  白云升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经济地理)

  翟有龙 西华师范大学教授(经济地理)

  地理信息类:

  辜寄蓉 四川师范大学教授(地理信息系统)

  翟有龙 西华师范大学教授(经济地理)

  资源管理类:

  夏建国 四川农业大学教授(土地资源管理)

  吕建平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高级工程师(土地资源管理)

  张 莉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工程师(土地资源管理)

  公众委员:

  漆 丰 市政协原副主席、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

  刘 辉 原市档案局局长、国家民俗研究会会员、四川省民

  俗研究会理事、遂宁观音文化研究会会长

  张绪炳 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工作监督员、南津路办事处干

  部

  黄海彦 市人大代表、民建干部、遂宁观音绣传承人

  肖华芝 市人大代表、遂宁君利来百货公司副总经理

  王兆宁 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委员

  杨天玲 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委员

  杨先云 船山区吴家湾社区党支部书记

  注:部分专家及公众代表视情况可调整增加

  二、下设机构

  (一)专委会:由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地矿、地质勘查、建筑、交通、人防、市政、环保、石油化工燃气、物流、旅游、教育、景观、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二)规委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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