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15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先缴契税,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纳税评估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各环节有机衔接,实现相关税种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实施范围
凡在我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产交易(二级市场)、私人建房等环节产生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统称为房地产业税收,纳入一体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公安局、县法院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责任,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实施;要切实履行房地产税收协税护税职责,做好信息采集、传递和比对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县地税局: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强化以票控税,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完善税收协征手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共享机制,坚持以契税管理为着力点,足额征收地方各税;要在征收税款及办理有关审核事项时,严格审核房地产交易的成交价格,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县住建局:每月向县地税局传递当期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主体验收等涉税信息。
县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划拨地转为出让地、批准转让划拨地、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改变建筑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金额后,要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告知受让人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同时到地税机关缴纳契税,并将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存档。同时每月向县地税局传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涉税信息。
县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并将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存档备查。同时,每月向县地税局传递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和备案信息。
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涉及房地产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法院:在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依法协助地税机关征收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应当代被执行人向受让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使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县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依法处置破产人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并向受让人开具或者申请地税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使用)或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办理审批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逗硬问责;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大府办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