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监督核查对象范围。坚持“公开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执法任务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2)规范监督核查程序方式。采取“满意度”测评和案卷“双随机”评查两种方式,分别由县委营商办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线下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县司法局通过人员集中评查、现场查找问题原因等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双随机”评查。
(3)强化监督核查结果应用。将“满意度”测评情况纳入全县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内容,对“双随机”评查为“不合格”的评查单位扣减目标分;对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过罚不当、显失公正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转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