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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33
号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管理职责,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有关要求,县政府已组织划定了陈古溪、龙溪河、马力河、寸塘口河、古柏溪、通仙河、小蒜溪(同心河)、黄腊溪、定海河(黄腊溪左支)、瑰溪、大英河、桅杆溪、天保河、幸福溪共计14条规模以下河流管理范围,现予公告。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水事务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山区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三)无堤防的平原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岸线两侧0.5-8米的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河道两岸的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等。
(三)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寸塘口等14条规模以下河流管理范围成果表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