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其余情形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和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十四)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新老数据转换对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信息化建设,实现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储量统计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和更新。
(十五)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矿山储量年报质量监管,确保储量年报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矿山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储量年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其结果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的统计依据;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要求矿山企业补做相应工作,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对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对矿山储量年报存疑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十六)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此前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设探矿权到期后,可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不再新立矿产资源预查项目,此前已立项或尚未结题的预查项目,继续按照《四川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86号)有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
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达到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成果报告评审备案;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已结题财政出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级和下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八、严格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十七)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探索开展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未超过30%的,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较前一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量的新增部分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八)规范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出让收益处置。转让探矿权按规定需在探转采阶段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承担出让收益的缴纳义务。转让采矿权涉及已批复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转让方需缴清已到期的出让收益,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
(十九)规范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出让收益处置。申请办理短期延续采矿许可证,未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或储量增加已评估出让收益的,按照基准价与生产规模计算金额预缴1年矿业权出让收益;正常办理延续登记时,按照正常延续登记时的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按照应缴出让收益与预缴出让收益差额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全流程信息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过程中,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约定情况的监督管理,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矿业权设置实地踏勘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作为监管的重要抓手。省自然资源厅对违反出让登记权限发证、不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不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各项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8号)相关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后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我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形势持续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8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规〔2016〕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涉及保护区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8〕4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