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33号
为规范我县城市管理及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工作,2012年,我县依据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大英县城市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办法》(大府发〔2012〕8号),于同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了“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大英县城市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办法》不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大英县城市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