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20年第26号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既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的杆茎、枝叶、藤蔓等部件,也包括落叶、工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等。
二、禁烧期(全年)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基层干部要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露天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0825-7888000(县城区投诉电话)、0825-7821943(农村投诉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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