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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四川辰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展 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批复

2020-9-1 09:5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70f4816582e54df38738b3915e6e9aa8","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大人社许〔20205

 

 

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四川辰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展

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批复

 

四川辰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你公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收悉。经对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你公司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所规定之申请条件,同意你公司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要求

为保证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正常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我局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法律责任

(一)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我局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有违反,我局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遇有分立、合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注销、延续等情况,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办理。

 

 

                               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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