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函〔2020〕111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遂农〔2020〕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厘清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事关广大农民最根本最切身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明确本单位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开展日常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办好资料移交、做到信息共享,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2.组织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4.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
5.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县、镇(街道)联网数字化管理。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指导各镇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编制中统筹宅基地规模、安排宅基地合理布局,指导合理规划安全方便、规模适当的集中居住点,满足农户合理建房需求。
2.每年及早统筹安排下达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免费选用。
4.参与宅基地动态巡查。
5.配合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完善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2.参与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
3.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
4.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5.参与宅基地动态巡查,配合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盐井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责单位。
(1)负责在组织编制村规划时,科学规划安全方便、规模适当的集中居住点,积极引导村民在居住点选址建设;
(2)负责农房风貌管控,积极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推广使用和具体承担宅基地选址、宅基地审批许可、分配、利用、流转,现状统计调查和需求汇总等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宅基地动态巡查和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4)增设宅基地审批管理专人专职,明确宅基地审批受理单位,方便群众办事。
2.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重落实。要增强规划意识,做到自觉遵守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做好群众工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农村实际,在全县编制推广的农房建设图集中遴选具有地方文化特色、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且为农民所接受的建筑设计图集,推荐给农民选用,引导住房建设逐步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要加强对村庄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在村庄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以及三层(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集,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3)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竣工管理。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
(4)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要定期组织对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住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县镇(街道)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理顺后的部门职责,将原有宅基地管理资料清理汇总,形成清单后及时移交,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好改革后的宅基地审批纠纷,继续做好住房建设中的纠纷处理。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或者镇村建设办公室、街道授权的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明确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接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宅基地选址和农房建设是否符合村规划等。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尽早报告。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总体要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全过程监管力度,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一)依法提出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申请前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农房草拟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严格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原则,建立由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接件,相关部门联审联办制度,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即日转交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镇村建设办公室,街道授权的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行政审批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新选未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镇村建设办公室,街道授权的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镇村建设办公室,街道授权的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各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严格过程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镇村建设办公室,街道授权的部门)、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积极引导村民就近在集中居住点进行选址,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镇村建设办公室,街道授权的部门)、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在农房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遂宁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建成后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无偿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复耕台账。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凭验收意见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加强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
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房建设施工企业和工匠的管理。
1.村庄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格式合同。
2.承担村庄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3.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m2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委托建筑公司承建的农房,应由建设方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要全程参与和监督。建设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规定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建立以县级为统领,以镇(街道)、村两级为主的基层动态巡查网络,并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各级分别建立巡察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等状态,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巡查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由镇(街道)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镇(街道)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推动宅基地工作快速、平稳、有序过渡。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房有关工作的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落实工作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房建设属地管理责任,要选拔专业专职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工作考核
县政府将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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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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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 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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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意见 | 协管人员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折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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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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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自然资源和规划 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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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建设办公室或者其他部门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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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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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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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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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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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