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水利施工企业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执法和参建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导则、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重大隐患判定、“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到位等问题;排查治理脚手架、施工机械、临时支护和高边坡固壁、临水施工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和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的工地排查治理。(规建股牵头,各股室、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五)城市建设安全整治。推动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利用河湖水系的指导,加强对城市涉水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清理在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城市应对洪涝灾害能力。(河湖股牵头,各股室、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六)危化品及废物安全整治。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饮用水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相应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对村镇供水站(厂)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存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农水股牵头,各股室、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七)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对照《特种设备目录》,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存在的特种设备,建立设备台账和清单。大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清单制管理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构建企业首位负责、属地管辖、部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规建股牵头,各股室、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八)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机关消防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消防栓、灭火器配备及维护台账建立情况、组织开展应急、逃生疏散、灭火演练情况等;全面排查电气设备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隐患和问题,推进水利行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办公室牵头,各股室、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水利工程场内施工道路和运输车辆检查,落实水利工程弃渣运输,道路交通源头治理工作。检查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开展隐患定期排查整治和不定期抽查工作情况。(规建股牵头,各股室、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四、进度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按照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安办统一部署,启动全县水利行业安全整治。各股室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专题和领域重点任务,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分工、措施等,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8-12月)。各单位根据方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综合使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水利系统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髙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动员部署,掌握专项整治动态,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狠抓工作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助力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健全完善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三)改进监管方式。要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模式,督促水利生产经验单位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要充分运行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分析各领域、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未按规定上报信息、长期零隐患报告的单位或隐患整改率低、重大隐患未整改或超时限、事故多发等高风险水利生产经验单位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行动持续深入。
(四)严格问效问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主体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和系统的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事故的,要充分运用联合惩戒等,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