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函〔2015〕28号
大英县财政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复函
代军、彭海明、蒲鹏程、吕大兵、谭斯列、邓雄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将乡镇失地农民临时生活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3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各位代表提出的卓筒井镇立山村失地农民临时生活补助问题,我们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原因是卓筒井镇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场镇功能,进行征地拆迁后造成立山村人均耕地不足,镇政府与失地农民达成临时生活救助补偿协议。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加强土地房屋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大委办〔2013〕25号)规定,《大英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县级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卓筒井镇在小城镇开发中的征地拆迁未纳入县级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范围,不属于县级财政保障范围。
为妥善解决好该问题,我们及时与卓筒井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协调。一是按照目前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政策,乡镇土地出让收入70%返还用于乡镇经济建设,我们建议该镇在乡镇土地出让金或城镇建设收益等资金中解决失地农民临时生活补助;二是建议该镇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政策解释,调整补偿政策,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一次性解决该问题,减轻资金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大英县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联系人:陈立 联系电话:7821265)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督查室。
大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