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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财政局关于县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复函

2015-10-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1| 评论: 0|来自: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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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大财函〔2015〕32号

 

 

大英县财政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复函

 

聂英杰、李文蓉、胡贻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把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的建议》(第1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确保我县人大代表正常履行职责,顺利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近年来,我县财政每年均安排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预算11万元,并从2015年开始新增加安排了人大主席团经费预算11万元。这两项经费共计22万元,已列入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部门预算,由县人代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

我县财力本来十分紧张,加上今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革、养老保险并轨等刚性增支巨大,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为“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2015年全县预算已大幅压缩了部门一般性项目支出,很多项目只能打捆安排,无财力安排更多项目经费。2016年,我们将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我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标准,支持乡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更好履行职责。

                            

 

大英县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联系人:邓国锋    联系电话:0825-782203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督查室。

  大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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